世界文化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世界文化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世艺教联”)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致力于世界文化艺术的交流与合作,是世界各国政府以及世界各国的文化艺术家自愿结成的,是国际社会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应对经济全球化和世界文化艺术多元化创新日益活跃的国际环境,紧密围绕联合国的世界文化多元化发展目标,开展世界文化艺术多元化创新与世界文化艺术的交流与合作搭建服务的平台。充分利用世界的文化艺术资源和开放的亚洲合作环境,开展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文化艺术的交流,为亚洲文化艺术家提供全面的服务。
本团体遵守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律、法规和香港基本法以及中国的法律,遵守国际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中国北京.重庆.美国纽约.洛杉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亚洲文化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与世界各国对口的文化艺术组织建立稳定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二)开展世界文化艺术多元化发展的科学研究,向世界各国有关政府部门和组织提供开展世界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的政策性建议受世界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以及联合国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际文化艺术会议和展览会;
(三)组织对从事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的管理人员及各国的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组织世界文化艺术界的学术和联谊活动。
(五)为各国的文化艺术家提供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服务平台。集世界文化艺术家的专业长处和智慧以及文化艺术成果定期的向联合国提供相关的专业报告,并在联合国的授权下给予国际资金奖励和名誉的最高认定。
(六)组织或者选拔各国有发展前途和潜力的文化艺术界人士,定期在各国和联合国进行国际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艺术行业、文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文化艺术以及文学艺术的创作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申请入会需由一位联合会理事推荐,由秘书处审查资格;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免费获得本团体出版物和定期刊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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